朝代:先秦作者:佚名出自:网络整理更新时间:2023-05-28

今天,微信朋友圈被重庆市巴南区的一份所谓引用圣经的离婚判决刷屏,法律界尤其是法官基本上呈现出一边倒地批判。我没办过离婚案,故视家事纠纷如畏途。平素在办理商事案件中,仍是战战兢兢,以秉持客观理性,避免掺杂个人的道德评价。写判决时要求自己必须用法言法语,能简则简,当繁则繁,主要围绕案件争点,紧扣法律规定,把道理说清说透了即可。

在我看来,哗众取宠的判决文风实不可取。

且先看看古代一篇三百字的精彩判词。

于成龙在广西罗城任知县时,曾在一天内接到三起互有关联、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的案件。案情大致是:冯汝棠之女冯婉姑与私塾教师钱万青两情相悦,私订终身。经媒人说合,这桩婚事得到了冯汝棠的允诺。但市井无赖吕豹变垂涎冯婉姑的美色,遂贿赂冯婉姑的婢女从中挑拨,并托媒向冯汝棠游说。冯汝棠贪恋吕豹变的钱财,毁弃婚约,将女儿另行许配给吕豹变。迎亲之日,冯婉姑拒绝上轿,被强行拖走。在拜天地时,冯婉姑乘人不备,用袖中事先藏好的剪刀刺伤了吕豹变,并趁现场混乱逃出吕家,跑到县衙诉吕豹变强抢民女;钱万青因冯汝棠悔婚而诉至县衙,吕豹变后来亦诉冯婉姑刺伤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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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的案情,于成龙经过审理,当堂作出了传颂千古的精彩判决即《婚姻不遂案之判》,全文如下:

“《关睢》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和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成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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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今天,我们法官也写过值得称道的精妙判决,如获得广泛赞誉的无锡中院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该案一审判决胚胎不能继承,二审予以改判,二审判词融情理法于一体,来看看精彩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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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古代离婚判词,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某、刘某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某、刘某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刘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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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最后再来看看这篇被视为矫情有余,道德说教过多,心灵鸡汤似的“最拽判词”:

王某某诉骆某某离婚案,重庆巴南法院判词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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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从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到正式办理登记结婚,期间持续了长达13年的时间,彼此之间应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经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腾。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浓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万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个,许多人都做了岁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时光背后,迷失了自我,岂不知夫妻白头偕老、相敬如宾,守着一段冷暖交织的光阴慢慢变老,亦是幸福。原告王某某先后经历两次婚姻,经历生养子女,更应珍惜目前这次婚姻。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更应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用恰当的方法去化解矛盾,以共同守护婚姻关系。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出现问题,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为丈夫、父亲,被告骆某某更应当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王某某的不足之处,凡事谦让,互相尊重,理应承担起爱护妻子的家庭责任。作为妻子、母亲,原告王某某应当包容、理解丈夫骆某某性格上的缺点,凡事忍耐,理应承担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

家和万事兴。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有着高度可能性。婚姻关系的解除还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离婚不仅对成年人产生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更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成年子女将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对他们成长至关重要的东西——温馨的家庭。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是一个累积的过程,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和人生观,甚至会影响他们一生的幸福。本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骆某某都应端正婚姻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认识婚姻关系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古代离婚判词,深刻认识离婚将对子女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加之,我们相信未成年的女儿骆红也不愿看到父母离异不能相聚、家庭分散不能团圆的境况。

本院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缔结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婚姻自主决不容许当事人随意处分或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其应当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佚名资料

判决该如何写:且看古代三百字绝妙判词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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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古诗词作品: 《涉江采芙蓉》《赵威后问齐使》《范雎说秦王》《召公谏厉王弭谤》《公子重耳对秦客》《有子之言似夫子》《明月何皎皎》《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九辩》《闯王·朝求升,暮求合

判决该如何写:且看古代三百字绝妙判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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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忧愁不能寐,揽衣起徘徊。


    客行虽云乐,不如早旋归。


    出户独彷徨,愁思当告谁。


    引领还入房,泪下沾裳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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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诗《孺子歌 - - 佚名 - - 《孺子歌》作者为先秦诗人佚名,古诗《孺子歌》全文如下: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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